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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2民初153号

慕慧敏与马吉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慕慧敏,马吉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2民初153号原告慕慧敏。被告马吉祥。

原告慕慧敏与被告马吉祥追偿权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以与被告私下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慕慧敏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慕慧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慕慧敏负担。

审 判 长  黄 靖

代理

审判员  杨生辉

人民陪审员  郭振昌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鑫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