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2民初153号原告慕慧敏。被告马吉祥。
原告慕慧敏与被告马吉祥追偿权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以与被告私下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慕慧敏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慕慧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慕慧敏负担。
审 判 长 黄 靖
代理
审判员 杨生辉
人民陪审员 郭振昌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鑫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