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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9执206号

(冻结)任卫国申请执行范世星、舒丰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卫国,范世星,舒丰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9执206号申请执行人任卫国,男,1979年11月28日生,汉族,灵石县人。被执行人范世星,男,1977年5月8日生,汉族,灵石县人。被执行人舒丰宇,女,生于1977年3月10日,汉族,山西省灵石县人。申请执行人任卫国申请被执行人范世星、舒丰宇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石县人民法院(2015)灵商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十五日内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范世星、舒丰宇在银行的存款及工资收入2338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灵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吴国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