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9执206号申请执行人任卫国,男,1979年11月28日生,汉族,灵石县人。被执行人范世星,男,1977年5月8日生,汉族,灵石县人。被执行人舒丰宇,女,生于1977年3月10日,汉族,山西省灵石县人。申请执行人任卫国申请被执行人范世星、舒丰宇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石县人民法院(2015)灵商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十五日内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范世星、舒丰宇在银行的存款及工资收入2338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灵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吴国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