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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2281号

何某与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何某,聂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2281号

原告:何某,女,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聂某,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何某与聂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自愿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聂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员  管怀兵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夏晓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