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2281号
原告:何某,女,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聂某,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何某与聂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自愿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聂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员 管怀兵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夏晓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