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34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陈洪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盼,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百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光德。
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百金、被上诉人吴光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2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周百金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虎成
审 判 员 王昌民
代理
审判员 于水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