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寻法执字第00067号申请执行人钟志松。申请执行人王春梅。被执行人潘福斌。被执行人刘道明。本院于2008年8月3日立案执行钟志松、王春梅申请潘福斌、刘道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潘福斌、刘道明应支付申请人钟志松王春梅案款87790.07元,承担执行费1215.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潘福斌、刘道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08)寻法执字第000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赖月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寅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