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4221-1号申请执行人谷兵。被执行人彭金辉。被执行人曾新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谷兵与被执行人彭金辉、曾新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彭金辉、曾新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谷兵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谷兵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定如下:执行申请执行人谷兵与被执行人彭金辉、曾新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文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阮倩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