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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察民初字第773号

刘萍、察布查尔县伊乡兔业养殖专业合作社与伊犁旭昌食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所属地区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萍,察布查尔县伊乡兔业养殖专业合作社,伊犁旭昌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察民初字第773号

原告:刘萍,女,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系霍城县村民,现住霍城县。

委托代理人:张佩文,霍城县卢草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察布查尔县伊乡兔业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周立新,该公司理事长。住址:察布查尔县伊南工业园区。

被告:伊犁旭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察布查尔县伊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立新,系该公司理事长。以上两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刘圣民,该公司总经理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萍诉被告察布查尔县伊乡兔业养殖专业合作社、伊犁旭昌食品有限公司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伊巍巍

审判员  加孜热陪审员  王雪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马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