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察民初字第773号
原告:刘萍,女,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系霍城县村民,现住霍城县。
委托代理人:张佩文,霍城县卢草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察布查尔县伊乡兔业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周立新,该公司理事长。住址:察布查尔县伊南工业园区。
被告:伊犁旭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察布查尔县伊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立新,系该公司理事长。以上两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刘圣民,该公司总经理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萍诉被告察布查尔县伊乡兔业养殖专业合作社、伊犁旭昌食品有限公司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伊巍巍
审判员 加孜热陪审员 王雪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马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