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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6民初3257号之一

陈慧莲、张矿伟与被告成都城南之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慧莲,张矿伟,成都城南之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3257号之一原告陈慧莲,女,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原告张矿伟,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敏,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肖薇,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城南之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西航港街道办事处江安村社区*组。法定代表人罗昌仁。第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号。法定代表人张强,行长。本院受理原告陈慧莲、张矿伟与被告成都城南之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慧莲、张矿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成都城南之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74444.6元的财产,并以原告陈慧莲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了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成都城南之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74444.6元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陈慧莲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房屋。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易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