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特303号
申请人:陈良洪。
委托代理人:陈思龙。
申请人: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望江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许宝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友,该公司职工。本院于2016年6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陈良洪与申请人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吕美丽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良洪与申请人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6月7日经东阳市民间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前一次性归还申请人陈良洪借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6600元(利息已从2014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2015年3月21日止),合计61600元,此后利息予以免除。
二、如申请人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则其除应继续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外,还应另行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3月22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且申请人陈良洪可一并申请执行。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美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胡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