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行终91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顾亚萍,女,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委托代理人董雪昌(系顾亚萍丈夫),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被上诉人(原审被起诉人)嘉善县人民政府。
上诉人顾亚萍因不服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4行初89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顾亚萍上诉称:被上诉人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的答复“经审查,现答复如下:嘉善县国土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编号:2016001-2016025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中相关规定。特此告知。”上诉人向嘉善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的政府信息描述清楚,指向明确,范围严瑾,不存在需要补正的法定情形。并且嘉善县国土资源局所谓的补正没有指明需要补正的情形,显然补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作出的答复未对上诉人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予以说明,未明确具体合法依据,仅笼统表述,明显不当,属于程序违法。该答复没有抬头和编号,格式要件严重违法。原审认为属于程序性的告知行为是认定事实错误,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顾亚萍诉请撤销嘉善县人民政府2016年6月23日作出的答复,并重新作出答复。从答复内容看,该答复事项仅涉及告知行为,本身并不对上诉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董 东
代理
审判员 李竺娉
代理
审判员 王 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丁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