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1民初738号原告史文玉。被告韩运虎。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文玉与被告韩运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文玉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文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文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原告史文玉负担。
审判员 代其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郑攀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