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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1民初738号

史文玉与韩运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史文玉,韩运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1民初738号原告史文玉。被告韩运虎。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文玉与被告韩运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文玉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文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文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原告史文玉负担。

审判员  代其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郑攀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