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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7民初910号

福建省和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赖标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0-29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建省和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赖标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7民初910号原告福建省和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融兴金鼎城3幢2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075003310A。法定代表人郑子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铝,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标海,男,汉族,1965年6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和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赖标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和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以要求与被告庭外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和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和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原告福建省和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省和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陶瑞娟

人民陪审员  卢榕丹

人民陪审员  邱惠珍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郑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