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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25民初769号

许世成与富源县中安镇外山口煤矸石砖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富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许世成,富源县中安镇外山口煤矸石砖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25民初769号原告许世成,男,1955年1月9日生,汉族,居民户,住富源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小春、张治华,胜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富源县中安镇外山口煤矸石砖厂。营业执照注册号:530325100003326。投资人朱菊仙,女,1953年5月16日生,住富源县。一般委托代理人黎小平,富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世成诉被告富源县中安镇外山口煤矸石砖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世成于2016年6月7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世成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世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  方洪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周志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