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1797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创新大道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
负责人:刘阳,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俞华,该行客户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文生,安徽百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金玉,男,197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刘怀菊,女,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创新大道支行诉被告黄金玉、刘怀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创新大道支行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黄金玉、刘怀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创新大道支行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创新大道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1元,减半收取为121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创新大道支行承担。
审 判 长 刘正红
人民陪审员 朱林芳
人民陪审员 李章伦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许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