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426民初1832号原告王红卫,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委托代理人李福元、刘瑞娟,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光大光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山嘴子村。法定代表人张亚棋,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芹,系公司职员。被告孙淑华,女,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委托代理人张广生,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凯,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徐占军,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孙孝志,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卫与被告赤峰光大光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孙淑华、吕凯、徐占军、孙孝志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占军、吕凯、孙孝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徐占军、吕凯、孙孝志的起诉。
审判员李丹青
二0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荀孟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