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民初1928号原告高恒琰,男,1979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刘英忠,男,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恒琰与被告刘英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恒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高恒琰负担。
审判员 栗伟昭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 霞 来自:
高恒琰与刘英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民初1928号原告高恒琰,男,1979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刘英忠,男,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恒琰与被告刘英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恒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高恒琰负担。
审判员 栗伟昭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