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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民初1928号

高恒琰与刘英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恒琰,刘英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民初1928号原告高恒琰,男,1979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刘英忠,男,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恒琰与被告刘英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恒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高恒琰负担。

审判员  栗伟昭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