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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执194号

苏伟与黄汉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伟,黄汉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2执194号申请执行人苏伟,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黄汉成,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上民一初字第13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汉成给付苏伟赔偿款70000元,但被执行人黄汉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黄汉成所有,登记在陈建辉名下的豫N×××××号低速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贺亭

审判员  冯华彬

审判员  张志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运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