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84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市王兆热电厂。
法定代表人:徐树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丁冠寅,该厂副厂长。
委托代理人:柴金峰,该厂法律顾问。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魏荣发。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市王兆热电厂(以下简称王兆热电厂)因与被申请人魏荣发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一民终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兆热电厂申请再审称:(一)本案证人证言不具有独立证明民事责任与赔偿的证据效力。(二)魏荣发受伤因果关系不明,法院应对魏荣发的伤情成因进行鉴定。(三)关于魏荣发的“注意义务”不存在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王兆热电厂作为魏荣发居住小区的供热单位,有义务对其管护范围内的供热线路进行管理和维护。本案中,魏荣发主张系由于王兆热电厂管护的供热管道发生漏水,王兆热电厂没有尽到及时管护义务导致漏水的楼梯和地面结冰,在其经过时造成其摔倒骨折的后果,王兆热电厂作为供热部门应对其管护不当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为此,魏荣发在一审审理时已提供兰国庆等五位证人出庭作证支持其主张。王兆热电厂虽对五位证人的证言持有异议,并在再审审查中举示一份视频资料用以证明在魏荣发摔倒受伤的同等条件下,不可能存在结冰的情况。但由于该视频资料系王兆热电厂单方制作,故该视频资料不具有证明力。王兆热电厂再审主张应对魏荣发的伤情成因进行鉴定,但其在二审审理时对此内容并未提出书面鉴定申请,二审法院未支持其请求并无不当。王兆热电厂亦没有证据证明魏荣发在经过事发路段时未尽到注意义务,故原判决根据兰国庆等五位证人所证实的事实认定王兆热电厂未尽到管护义务并判令王兆热电厂赔偿魏荣发各项费用共计69446.01元亦无不当。王兆热电厂的再审主张理由不成立。综上,王兆热电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哈尔滨市王兆热电厂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东兴
代理
审判员 陈春雷
代理
审判员 赵洪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董国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