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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5558号

黄永佳与李坤鹏、李会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永佳,李坤鹏,李会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5558号原告黄永佳,男,汉族,1988年6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巴维波、杨潇砜,北京天平(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坤鹏,男,汉族,1986年2月4日出生。被告李会玲,女,汉族,1989年10月7日出生。

原告黄永佳(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李坤鹏、李会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06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永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419元,由原告黄永佳负担。

审 判 长  李启昱

审 判 员  许朝军

人民陪审员  史 健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段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