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5558号原告黄永佳,男,汉族,1988年6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巴维波、杨潇砜,北京天平(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坤鹏,男,汉族,1986年2月4日出生。被告李会玲,女,汉族,1989年10月7日出生。
原告黄永佳(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李坤鹏、李会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06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永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419元,由原告黄永佳负担。
审 判 长 李启昱
审 判 员 许朝军
人民陪审员 史 健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段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