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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民终749号

熊绍耀与安福县平都建筑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熊绍耀,安福县平都建筑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民终7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熊绍耀,男,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遂川县巾石乡下弯村上***号,公民身份号码3624271965********。委托代理人熊桥生,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福县平都建筑公司,住所地安福县城平都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91623910910。法定代表人李宝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庆来,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外生,安福县铁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熊绍耀因与被上诉人安福县平都建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遂川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7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熊绍耀以服从原判为由,于2016年6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熊绍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熊绍耀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熊绍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 箭

代理

审判员  罗良华

代理

审判员  陈利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