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82民初4154号

章林岳与朱民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8-05-16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章林岳,朱民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4154号

原告:章林岳,男,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委托代理人:李华军,乐清市荆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民安,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原告章林岳诉被告朱民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600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暂算至2016年4月26日共计2436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6年1月26日,被告朱民安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章林岳借款人民币40600元,约定月利率2%,由被告出具借条一张交原告收执。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朱民安应偿付原告章林岳借款406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本院大荆人民法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由被告朱民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陈淑佩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余藤爱·?PAGE?2?··?PAGE?3?·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