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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2行审147号

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桂军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桂军,刘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322行审147号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永厚,任主任职务。被执行人王桂军,男,1971年5月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方城县。被执行人刘琴,女,1972年1月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方人口征决字(2015)第1795号征收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3日对被执行人作出了方人口征决字(2015)第1795号征收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征收决定已生效。被执行人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95316元予以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方人口征决字(2015)第1795号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的方人口征决字(2015)第1795号征收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章松

审 判 员  史永均

人民陪审员  黄 倩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秦 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