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琼72执86号之一

(2016)琼72执8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金林海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口南青集装箱班轮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金林海运有限公司,海口南青集装箱班轮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海口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72执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金林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双桥镇桥头施。

法定代表人:朱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海口南青集装箱班轮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和平北路申海大厦A-503室。

法定代表人:周友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浙江金林海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口南青集装箱班轮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上海海事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17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金林海运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后上海海事法院将该案全案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38758.77元。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nntndlmq7j3uanwsvh案件唯一码

审判长  姜凌

审判员  莫雄

审判员  雷鸣

二○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王镜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