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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1165号

李秀英与昌邑市康杰环卫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秀英,昌邑市康杰环卫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1165号申请执行人李秀英,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昌邑市康杰环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城西路南首。法定代表人范满国,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秀英与被执行人昌邑市康杰环卫工程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额68957.85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民一初字第3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建军

审判员  耿学辉

审判员  于端尧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徐伟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