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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民初1058号

讷河市百旺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远洋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讷河市XX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XX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81民初1058号原告讷河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西北街客运站西侧。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孙XX,该单位经理。被告齐齐哈尔市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XX法定代表人赵XX,该单位经理。

原告讷河市XX有限公司诉被告齐齐哈尔市XX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月7日原、被告签订了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完成了部分工程,中途无故撤走。现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工程款40万元,赔偿违约损失10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本案诉讼主体有误。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主体错误,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讷河市XX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00元,退还原告讷河市百旺家园物业物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XXX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裴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