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81民初1058号原告讷河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西北街客运站西侧。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孙XX,该单位经理。被告齐齐哈尔市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XX法定代表人赵XX,该单位经理。
原告讷河市XX有限公司诉被告齐齐哈尔市XX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月7日原、被告签订了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完成了部分工程,中途无故撤走。现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工程款40万元,赔偿违约损失10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本案诉讼主体有误。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主体错误,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讷河市XX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00元,退还原告讷河市百旺家园物业物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XXX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裴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