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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2800号

张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1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任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2800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李露,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卫炜,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海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苏团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