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2800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李露,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卫炜,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海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苏团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