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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11民初22号

原告程某诉被告祁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程某,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11民初22号原告程某,汉族,居住地大同市南郊区。被告祁某,汉族,居住地大同市南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学勤

审 判 员  刘先燕

人民陪审员  冯晓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振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