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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22执406号之一

许小风与许文革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小风,许文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22执4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许小风,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执行人:许文革,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依据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2016)皖0722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9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许文革的银行存款2.1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丽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华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做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