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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8执506-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阴县支行与王均礼、刘长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阴县支行,王均礼,刘长花,包迎新,王丽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8执50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阴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刘继明,行长。被执行人王均礼,农民。被执行人刘长花,农民。被执行人包迎新,农民。被执行人王丽娟,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28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均礼银行存款50000元至蒙阴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相营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晓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