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吉0381民初529号
原告:姜心刚,男,汉族,1940年10月30日生,农民,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委托代理人:姜立国,男,汉族,1978年10月28日生,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刘伟,男,汉族,1975年9月19日生,农民,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案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2006年3月12日,姜心刚与刘伟签订合同,约定姜心刚将其1.2公顷承包田转包给刘伟,转包期为2006年3月12日至2027年止,转包费9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刘伟于2016年6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姜心刚增加的土地转包费5000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姜心刚增加的土地转包费15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姜心刚负担50元,法院依法退还原告姜心刚50元。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晓伟
人民陪审员 张铁武
人民陪审员 张洪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历金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