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财保53号申请人周桂增,男,汉族,居民。被申请人李海勇,男,汉族,农民。
申请人周桂增因与被申请人李海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人周桂增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李海勇名下的晋B×××××号普通低速货车一辆(保全金额为2万元),案外人李纪某自愿已其所有的鲁P×××××号小型轿车一辆产及申请人交纳保证金6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物即案外人李纪锋所有的鲁P×××××号小型轿车一辆。
二、扣押被申请人李海勇名下的晋B×××××号普通低速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在足额交纳保证金后,法院将解除对该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颂菊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肖云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