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7执149号申请执行人王潇椐,女,1979年4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垣曲县。被执行人车海龙,男,1978年12月25日生,汉族,垣曲县新城镇政府职工,住垣曲县。被执行人李若佳,女,1982年5月4日生,汉族,垣曲县食品公司职工,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潇椐与被执行人车海龙、李若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车海龙、李若佳现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偿还时再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2016年4月12日作出的(2016)晋0827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 薛红岩
审判员 王发晴
审判员 姚海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 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