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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91民初552号

郭凤召与李文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凤召,李文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91民初552号原告郭凤召。被告李文峥。本院于2016年4月8日受理原告郭凤召诉被告李文峥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6月7日,原告郭凤召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凤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凤召负担。

审判员  赵小元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靳 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