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91民初552号原告郭凤召。被告李文峥。本院于2016年4月8日受理原告郭凤召诉被告李文峥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6月7日,原告郭凤召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凤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凤召负担。
审判员 赵小元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靳 昭
郭凤召与李文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91民初552号原告郭凤召。被告李文峥。本院于2016年4月8日受理原告郭凤召诉被告李文峥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6月7日,原告郭凤召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凤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凤召负担。
审判员 赵小元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靳 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