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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9民初2403号

朱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朱某,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2403号原告朱某,女,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疃里镇朱井村。被告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和好,而于2016年6月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袁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  张建良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