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3674号
原告:陈江平。
被告:周娴嫔。
被告:张静中。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江平与被告周娴嫔、张静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江平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江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9元,由原告陈江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剑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 记员 陈安倩 来源:百度“”
陈江平与周娴嫔、张静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3674号
原告:陈江平。
被告:周娴嫔。
被告:张静中。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江平与被告周娴嫔、张静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江平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江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9元,由原告陈江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剑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 记员 陈安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