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伊垦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穆某。法定代理人那某,第四师七十八团机关离休干部。法定代理人艾某,女,哈萨克族,第四师七十八团退休职工,住第四师七十八团。委托代理人努某。申请人穆某要求宣告沙哈提汗·沙得瓦勒得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穆某诉称,申请人穆某与沙哈提汗·沙得瓦勒得系母子关系,申请人父亲西某于2007年7月17日因病去世。申请人母亲沙哈提汗·沙得瓦勒得于2011年5月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至今音信全无。故依法申请宣告沙哈提汗·沙得瓦勒得失踪。经查,沙哈提汗·沙得瓦勒得,女,哈萨克族,1977年1月11日出生,系申请人穆某之母。申请人穆某之父西某于2007年7月17日因病死亡。此后,申请人母亲沙哈提汗·沙得瓦勒得回其娘家居住,伊宁垦区公安局阿热勒派出所于2015年7月14日、7月17日出具证明两份,证明沙哈提汗·沙得瓦勒得自2011年5月起下落不明。同时查明,被申请人沙哈提汗·沙得瓦勒得失踪前无任何财产。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2月2日在《新疆法制报》上发出寻找沙哈提汗·沙得瓦勒得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沙哈提汗·沙得瓦勒得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沙哈提汗·沙得瓦勒得自2011年5月起下落不明,其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沙哈提汗·沙得瓦勒得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贺 东
审 判 员 王 昱 迪
代理
审判员 阿斯艳木·米吉提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雷 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