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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1民初671号

邓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9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邓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581民初671号原告邓某。委托代理人李德会,宜都市枝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徐某。

原告邓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德会、被告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下半年自由相识,2002年6月18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8月15日,双方生育男孩赵某。婚初,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婚后至今,被告没有家庭观念,不抚育小孩。2015年,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被告没有任何改变,反而变本加厉,还发短信威胁原告,自原告上次起诉后,原、被告未在一起居住生活,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告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依法调解或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赵某随原告生活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小孩的生活费50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凭据各人承担一半。原告邓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2002年6月18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的结婚证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29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曾于2015年7月起诉离婚,被驳回诉讼请求。

被告徐某辩称,原告第一次起诉后,被告与原告联系过,但原告一直不接电话,被告的父亲于今年农历正月初八过世了,被告没有别的兄弟姐妹,要独自在家照顾父亲,原告也一直没有与被告联系。如果原告能满足被告的条件,被告同意离婚,被告要求原告给被告补偿140000元;被告同意小孩跟原告生活,并愿意承担小孩的抚养费。被告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徐某质证后表示对证据1、2均没有异议。经庭审举证、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1系法定机构出具的婚姻关系凭证,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系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文书,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小学和初中同学,1999年下半年,二人确定恋爱关系。2002年6月18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形式属两来两走。2002年8月15日,双方生育男孩赵某,现就读于宜都市枝城镇西湖中学。婚初,原、被告感情尚可。后因建房和小孩的抚养问题等家庭琐事,双方经常发生矛盾。2015年7月,原告邓某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宜都市人民法院,2015年8月31日,被依法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分居至今,夫妻感情仍未恢复,原告故再次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需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经常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日益淡化。原告于2015年7月向本院起诉离婚,被本院驳回诉讼请求后,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表明双方的关系并未得到改善,可以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关于婚生子赵某的抚养,被告同意其由原告抚养,且赵某随原告及其父母生活时间较长,本院予以准许。关于抚养费,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被告的负担能力和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本院酌定被告徐某每月支付赵某生活费4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正规教育机构及医疗机构出具的发票由其承担一半。被告要求原告给与其经济补偿1400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邓某与被告徐某离婚;

二、婚生子赵某由原告邓某抚养;被告徐某自2016年6月起每月支付赵某生活费4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正规教育机构及医疗机构出具的发票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以上费用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0日前各支付一次,至赵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赵某仍属双方子女,被告徐某享有探望权;

三、驳回原告邓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邬海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