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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1473号

金龙虎与卢小红、曾令祥等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辖终1473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5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欧阳桂冰,金龙虎,卢小红,曾令祥,曾丽斌,曾德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14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欧阳桂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代理人:张肇婧,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龙虎,户籍住址吉林省延吉市,现住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代理人:李海涛,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卢小红,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审

被告:曾令祥,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以上两原审被告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张肇婧,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曾丽斌,住福建省浦城县。

原审

被告:曾德诚,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上诉人欧阳桂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5)穗番法石民初字第119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上述案件。

上诉人欧阳桂冰上诉称:上诉人的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为佛山市顺德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要求将本案移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第十一条第4项已约定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提交合同签订地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裁决。上述约定未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沙向红

审 判 员  谢国雄

代理

审判员  王碧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梁碧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