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3刑初179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宁××,农民。被告人马金顺,无业。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公诉刑诉(2016)153号指控被告人马金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宁××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欣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宁××、被告人马金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马金顺与被害人宁××在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村十米大道因行车问题发生争执,马金顺持刀将宁××捅伤。经鉴定,宁××肝破裂、须手术治疗的损伤为重伤二级;肢体软组织瘢痕的损伤为轻伤二级,左手软组织瘢痕的损伤为轻微伤。2016年1月18日,马金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马金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马金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宁××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追究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2、判令被告人赔偿医疗费4.5万余元、误工费6万元、营养费13500元、护理费14400元、家属住宿费3000元、交通费3000元、精神损失费15万元以及后续治疗费,共计30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宁××针对其诉讼请求,当庭提供了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诊断报告单、住院费用清单、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住院及门诊收费票据、挂号专用收据及互助金票据等证据。
被告人马金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表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赔偿数额同意赔偿,但称现无赔偿能力。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马金顺与被害人宁××在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村十米大道因行车问题发生争执,后马金顺持刀将宁××捅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宁××肝破裂、须手术治疗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肢体软组织瘢痕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手软组织瘢痕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6年1月18日,马金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宁××系农业户籍。因此次受伤于2015年11月23日至2015年12月9日在天津市北辰医院住院16天,共产生医疗费37847.86元;误工费8354.7元;营养费3800元;护理费酌情支持2784.9元;交通费酌情支持2000元,共计人民币54787.4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金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损伤照片、诊断证明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前科查询、工作说明、现场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住院费用清单、诊断报告单、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住院及门诊收费票据、挂号专用收据及互助金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金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金顺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金顺曾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金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马金顺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宁××因此次受伤造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交通费在内的损失共计人民币54787.46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宁××主张的护理费,结合其住院情况及其伤情,本院酌情予以考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宁××主张的交通费,虽提供的证据不足但考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此次受伤住院看病确实产生交通费用,本院酌情予以考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宁××主张的精神损失费,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宁××主张的家属住宿费,因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宁××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再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金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8日至2021年7月17日止。)二、被告人马金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宁××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4787.46元。
三、作案工具折叠水果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樊 成
代理
审判员 张菲菲
人民陪审员 周元元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