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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82民初927号

刘兴一与权献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凤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兴一,权献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凤城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2民初927号

原告:刘兴一,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住凤城市。

委托代理人:苏丙振,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权献考,男,50岁,住凤城市。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凤城支公司,地址:凤城市。

法定代表人:刘少江,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兴一诉被告权献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凤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兴一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兴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刘兴一承担。

审判员  郭永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白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