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2民初927号
原告:刘兴一,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住凤城市。
委托代理人:苏丙振,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权献考,男,50岁,住凤城市。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凤城支公司,地址:凤城市。
法定代表人:刘少江,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兴一诉被告权献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凤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兴一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兴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刘兴一承担。
审判员 郭永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白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