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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辉执字第2116号

秦俭与房秀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秦俭,房秀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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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辉执字第2116号申请人秦俭,男,1961年10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房秀阳,男,1970年12月19日生,汉族。秦俭申请执行房秀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33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176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165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笫(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辉民初字第332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裴 峰

代理

审判员 王 毅

代理

审判员 朱新昌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