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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民初3713号

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3713号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新山村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500952487。法定代表人孙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强,男,198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以被告张强已缴清物业服务费及相关欠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纳)。

审判员  刘扬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