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5866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旧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9号亿力大厦17A、17B1、17D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0000HJ24V。法定代表人张光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俊、谢阿有,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廖七,女,1931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厦门市思明区,住厦门市。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旧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廖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思民初字第11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1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将址于厦门市思明区钓仔路16-18号的房屋腾空并归还给申请人,并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暂计至申请日)185.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黄明辉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经查,讼争房屋暂时无法强制执行,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思执行字第586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娜彬
审 判 员 俞伟强
代理
审判员 辛 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 记员 陈 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