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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民终637号

杨世年与北京中建乐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滨州市中喜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中建乐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世年,滨州市中喜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谢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民终6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建乐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凤翔东大街*号***室。

法定代表人:朱文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宏博,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世年。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滨州市中喜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小营街道办事处广青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金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焦阳,山东众成清泰(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彤。

上诉人北京中建乐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5)滨民一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京中建乐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宏博、被上诉人滨州市中喜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焦阳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杨世年、谢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5)滨民一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吴 琦

审 判 员  张 雷

代理

审判员  邵佳宁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