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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民初2332号

都江堰市钧福塑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金池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都江堰市钧福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金池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2332号

原告:都江堰市钧福塑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四川都江堰经济开发区上阳街412号,注册号:510181000030852。

法定代表人:马福琴,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金池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财元路5号,注册号:510706000000820。

法定代表人:董芮汐。本院在审理原告都江堰市钧福塑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金池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45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一份为原告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四川金池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绵阳市商业银行桃源支行开户的账号为:11×××16存款45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子良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邓琪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