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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民初1047号

禹城市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与韩冬祥、张林根、董仁华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禹城市饮食服务有限公司,韩冬祥,张林根,董仁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民初1047号原告禹城市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廷健地址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开拓路280号。被告韩冬祥,男,汉族,住禹城市。被告张林根,男,汉族,1985年4月8日出生,住禹城市。被告董仁华,男,汉族,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禹城市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冬详、张林根、董仁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案情较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王学敏

审 判 员  昝建民

人民陪审员  芦春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