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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执172号

姜勇兴与张士旭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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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执172号申请执行人姜勇兴,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夏商二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张士旭、夏津金华泽饲料有限公司债权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二百五十八之规定,

裁定如下:予以终结(2014)夏商二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志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希乐【���裁定供中止或终结执行其他法律文书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