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9民初506号
原告:李士强,农民。
被告:齐艳方,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士强与被告齐艳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士强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士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士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士强负担。
审 判 长 张树国
审 判 员 叶洪波
人民陪审员 王 晶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田伟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