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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9民初506号

李士强与齐艳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2-22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士强,齐艳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9民初506号

原告:李士强,农民。

被告:齐艳方,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士强与被告齐艳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士强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士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士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士强负担。

审 判 长  张树国

审 判 员  叶洪波

人民陪审员  王 晶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田伟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