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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3166号

某县人民医院与曹某、崔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某县人民医院,曹某,崔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3166号

原告:某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郭某

被告:曹某。

被告: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县人民医院诉被告曹某、崔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县人民医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某、崔某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县人民医院撤回对被告曹某、崔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57元,由原告某县人民医院负担。

审判员  韩清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蒋继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