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5执274号申请执行人陈伟,个体。被执行人齐加祥,教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伟与被执行人齐加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0405民特7号民事裁定书、执行案号为(2016)鲁0405执274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卢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