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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5执274号

陈伟与齐加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伟,齐加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5执274号申请执行人陈伟,个体。被执行人齐加祥,教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伟与被执行人齐加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0405民特7号民事裁定书、执行案号为(2016)鲁0405执274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卢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